
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于泊升
8月27日,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,解读《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》。

为进一步筑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屏障,健全常态化安全管控机制,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、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、多方论证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,组织起草了《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:《办法》)。济南市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立法程序,于2026年8月6日以第303号政府令公开发布了该《办法》,并明确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当前,济南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248公里,轨道交通保护区总面积超过31平方公里。随着城市更新、道路建设、地下管网改造等工程项目持续推进,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施工作业日益增多,外部施工带来的安全风险日益增大。
《办法》全文共二十五条,围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管控,对保护区界定、责任体系、范围标准、施工作业管控、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。
明确立法目的和保护区内涵。立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安全,明确保护区是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安全依法划定的“地上、地表、地下”空间。保护区范围内并不意味着禁止建设或者限制正常生产生活,而是符合规定的建设活动仍然可以依法实施,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不利影响。
健全保护区管理责任体系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,发改、公安、自规、住建等部门协同管理职责,以及沿线区县人民政府的协助管理职责,形成跨部门、跨区县工作联动机制。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日常管理职责,强化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巡查和监督。
明确保护区范围和总体要求。依照上位法规定,统筹发展和安全,将保护区划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,明确具体边界范围。针对保护区范围调整、跨黄河的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和隧道等特殊事项,作出特别规定。明确特别保护区内可以实施的建设活动类型,规范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使用和保护区内地下管线安全要求。
全流程规范保护区施工作业。施工作业前,压实施工作业主体的安全主体责任,明确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、制定保护专项方案、签订安全协议等要求。施工作业中,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日常巡查职责,规定施工作业主体应当根据作业风险及作业特点加强保护区管理,施工作业项目复杂的,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派人进行专项监护。施工作业后,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资料归档,确保资料全程可查。
加强突发事件和应急抢险处置。规范保护区作业项目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和应急抢险工作机制,兼顾抢险效率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。
明确法律责任及实施要求。与上位法相衔接,明确相关法律责任。明确功能区管委会的执行要求和《办法》实施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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